不動產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
怎樣理解“異議登記使得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失去權利推定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張基于登記產生的公信力”?能舉個例子嗎? 所謂登記的權利推定效力,就是說,一項不動產一旦在產權登記簿上登記,那么就推定該不動產屬于登記的所有人。
但事實上我們都知道,登記是可能有錯誤,或者有延遲,或者很多其他情況,使得登記簿的記載跟真實所有人并不一致,但是由于不動產登記本身有公示效力(類似對動產的占有),在不動產的交易過程中,買受人可以根據登記認定賣方的所有權。不動產的買賣也因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而完成。
不動產的異議登記,簡單點說,就是認為該登記有錯誤的人,一般的也就是認為該項不動產的真實所有人并不是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人的那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的,在登記簿上做一個記載,表明有人對不動產的登記有異議。
當然,該異議登記并沒有否定不動產所有權的效力,否則所有人的權利就太脆弱了,因為異議登記是非常容易實現的。但是,異議登記有一個警示的效力,這是個通俗的說法,這個警示的效力就是在警示不動產的買受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有爭議,還有其他人對該不動產主張權利,只是因為時間或程序的原因尚未提起訴訟。
這個警示效力有重要作用,這個作用就是使得買受人喪失了主張自己是“善意占有人”的資格。買受人不能夠主張“善意占有”,那么即便交易完成,如果異議人后來通過訴訟,爭取到了自己的所有權,獲得了修改登記的權利,買受人還是要將不動產的所有權還給原來的異議人(現在的所有人)。
自己碼的,應該說的很清楚了。不知道能不能發上去,因為我沒有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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