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項法定權利,承租人當然可以選擇放棄 優先購買權 ,當出租人告知出賣房屋的事實后,承租人明確表示不予購買。一般認為,事實上同樣存在一種默示的形式,比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房屋的表示,或者積極為出租人尋找買家,或者另行尋找租賃房屋等,都應當認為承租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 在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出賣房屋的事實后,如果承租人確想以同等條件購買的,應當盡早地以書面形式告知出租人,以免喪失了法律賦予的優先購買權。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一、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嗎?
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欲出賣作為租賃標的物的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并應當于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購買的明確表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優先購買權的實現需要什么條件
優先購買權的實現需要的條件有:
1.在租賃合同的存續期間。
2.在同等的條件下購買。在非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是指承租人與其他購買人在買賣條件上等同,包括買賣的價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將要出賣租賃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的意思表示,優先購買權喪失。
三、妨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妨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需要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需要賠償相關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 合同的效力 不受影響。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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