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子需要交納哪些費用
一、費用包括:
1、契稅(由賣方交納,家庭購買第一套或第二套90平米以下的住房按照成交價1%收取,家庭購買第一套90平米以上住房,按照成交價1.5%收取,家庭購買第二套90平米以上住房按照成交價2%交納,家庭購買三套以上的住房,按照成交價3%交納)
2、增值稅(住房滿兩年免征,購房時間未滿2年的,按照成交價5.6%交納)
3、土地增值稅(住房暫時免征)
4、個人所得稅(提供發票原件的,按照(成交價-相關成本)*20%;不提供原購房發票的原件的,按照成交價1%交納;如果是通過繼承、贈與取得的住房,個人所得稅一律按照繼承、贈與取得比例*(成交價-相關成本)*20%;
出售購房時間滿5年的家庭在四川省內唯一住房,免征個人所得數)印花稅(住房暫時免征)、房屋產權證按件征收5元/件。
二、按國家規定,如果房產證(或者契稅票,哪個時間早按哪個算)不夠五年的話,賣方需要交納營業稅5.5%和個人所得稅1%,房產證(或者契稅票,哪個時間早按哪個算)夠五年就不用交任何稅了。
現在的房屋買賣市場,一般情況是是買方承擔所有稅費,如果要交自己那部分的話,要交契稅-根據房屋面積,90米以下1%,90-140米是1.5% 140米以上是3% ,然后是個人所得稅1% ,然后是營業稅5.5% 或者差額的,超過5年沒有這個稅。
擴展資料
在民商事法律理論中,買賣是一種極為廣泛和較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約定一方轉移財產所有權于他方,他方支付價款的行為。出讓財產所有權的人稱為出賣人,依約支付價款并取得約定之物的所有權的人稱為買受人。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房產買賣就是房產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及其與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依約支付房產價金的行為。
需要在此申明的是房產交易市場包括買賣、租賃、抵押、信托等交易行為,租賃是處分其使用權的行為,抵押是一種擔保物權的設定行為,信托是讓渡處分權而保留受益支配權的行為。
區分這幾種行為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很重要的。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上,有人就魚目混珠將使用權轉讓混同于買賣,俗稱“買使用權的房屋”,極易引起法律上的“重大誤解”而影響交易安全。
切記買賣的標的物是“所有權”,是包含占有、使用、受益、處分在內的所有權,而不是租賃關系中的不包含處分權的承租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買賣
二手房的稅費都是有誰承擔
二手房買賣過戶稅費由誰承擔? 二手房買賣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繳納相關稅費,有些稅費是由買方繳納,有些稅費是由賣方繳納。一、二手房買賣過戶繳納四類稅費承擔主體 1、營業稅——賣方繳納 (稅率5.55%)根據2010年房產新政,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額征收營業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兩次交易差價征收營業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賣方繳納 (稅率交易總額1%或兩次交易差的20%)征收條件以家庭為單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繳納個人房轉讓所得稅。在這里有兩個條件:1.家庭唯一住宅2.購買時間超過5年。如果兩個條件同時滿足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都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注:如果是家庭唯一住宅但是購買時間不足5年則需要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先繳納,若在一年以內能夠重新購買房產并取得產權則可以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具體退還額度按照兩套房產交易價格較低的1%退還。注:地稅局會審核賣方夫妻雙方名下是否有其他房產作為家庭唯一住宅的依據,其中包括雖然產權證沒有下放但是房管部門已經備案登記的住房(不包含非住宅類房產)。另注:如果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房產則不管什么情況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地稅局在征稅過程中對于營業稅繳納差額的情況,個人所得稅也必須征收差額的20%。 3、契稅——買方繳納 (基準稅率3%優惠稅率1.5%和1%)征收方法: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宅,為成交價的1%,若查實買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價的3%征收;90平米-144平米的普通住宅為成交價的1.5%,若查實買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價的3%征收;144平米以上的住宅按成交的3%征收;若買方購買的房產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則繳納交易總額的3%。 4、測繪費 房產測繪收費按不同房屋類別分別執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山西省關于房產測繪的收費標準為: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1.00元,商業樓用房每平方米1.70元,多功能綜合樓用房每平方米2.40元。房產測繪收費由房產測繪機構在房產初始登記測繪、權屬和現狀發生變更需重新測繪確認時,向委托人收取;在發生變更測繪確認時,只需重新繪圖,不進行實地測量,測繪費按上述標準減半收取。二、二手房買賣過戶稅費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相關費用均由買方承擔”,對于買方而言,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需要出賣方承擔的費用,可能也會被認為被約定所變更,而一概由買方承擔。故,與稅費負擔相關的如出賣方家庭成員名下住房情況、標的房屋是否為普通住宅、是不是保障性政策房、自用年限是否滿5年、是否有本地戶口、標的房屋原始購買發票是否保留等基本情況,買受人都應事先核實清楚。 2、“居住使用年限”不等于“辦理產權證年限”。二手房交易過戶,可能影響稅費負擔比例的是后者而非前者,故簽約時要對出賣方的承諾予以充分注意。 3、過戶手續辦理中的稅費負擔應有明確約定。如無約定,實踐中傾向于由雙方各自承擔應承擔的費用。如在合同中約定“買方拿到產權證后再交付余款”,則會認為是辦證費用由賣方承擔的約定;但稅費約定不明時,買方先行墊付的,法院可能會以該約定不明的款項屬另一法律關系而不予與房款抵扣,直接判決買方支付房款。 4、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個稅可能出現時“賣方將定金退還買方,雙方免責”的負擔原則,賣方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時,應對稅費產生負舉證責任,同時該條款會被認為系為買方利益而設定,應由買方選擇是否解除合同,賣方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 5、即便對于繳納稅費義務負擔主體有明確約定,但最終持有繳費憑證人與實際繳費主體不一致,或第三方墊付但不能明確被墊付主體,或當事人雙方對該被墊付的結果有不同解釋的情況下,最好通過在合同中預先明確,或者對房屋總價款的構成作出限定性說明,以免第三方向其中一方追償時,仍面臨誰負擔的困惑。 6、爭議條款:“此次交易成交價為賣方凈得價,買賣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買方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該約定并未明確“相關費用”包括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各自應繳納的稅款,且與合同約定的“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對照,法院可能認為,賣方的“凈得價”仍需依法繳稅。 7、購買部分房產,辦理過戶時,存在分戶辦理權屬證的情況,在約定過戶費由買方負擔的情況下,所有分戶辦證費用是否包含在內,應在合同中預先明確約定,以免事后生爭端。三、二手房過戶稅費發生爭議怎么處理? 法律雖規定房產過戶稅費的納稅義務人為出賣方,但并不禁止當事人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行約定相關稅費的承擔主體。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交易過程中的稅費負擔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經協商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照稅務部門對各類稅種及納稅義務人的明確規定確定稅費承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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