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時 房屋所有權 確定規則: (1)若兩份合同都沒有辦理登記:兩份合同均 未辦理登記 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于兩份合同均處于 未實際履行 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 即哪一份合同簽訂的日期在前則能優先擁有房屋的產權,即先簽訂合同的一方可以優先獲得房屋的產權。 (2)兩份合同都沒有辦理登記,其中一份合同已將標的物房屋交付: 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實際履行,體現了賣房人的意愿,這種履行也是合法履行,這時,已經接房的一方就可以獲得房屋的產權,而不論簽訂合同的先后順序。 (3)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戶登記: 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那么已經登記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產權。因房屋的過戶登記是物權變更范疇,按照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理,先辦理登記的,在所有權上被確認的效力,而未辦理登記的,只能選擇向賣房人要求賠償。
法律客觀:《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一房二賣確定所有權的順序是:房屋所有權歸以符合市場水平的價格購買房屋且優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購房者,如兩份合同均處于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判定標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一房二賣情況下房屋所有權歸房屋登記一方。第一次賣出后,原主人屬于無處分權人。如果再次賣給第三人并辦理了所有權變更以后,第三人不知情的可以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如果第三人是惡意的或者以不合理的價格接受轉讓的,則不能合理獲得房屋所有權。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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