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押的房地產包括哪些
不能抵押的房地產包括: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已依法公告在國家建設征用拆遷范圍內的房地產;
3、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4、列為文物保護的古建筑、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
7、未經中國注冊會計師確認已繳足出資額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地產;
8、行政機構所有的房地產,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產;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允許抵押的除外。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所以,在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雖然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的所得,抵押權人則無權優先受償。
禁止接受哪些類型的房產用于抵押
法律主觀:
房產禁止抵押的類型包括:第一類是沒有還清貸款的房子,是無法再度進行抵押申請貸款的;第二類是房齡太久、戶型太小的二手房,往往不具備抵押貸款資質;第三類是尚未達到五年期的經濟適用房,不具備抵押貸款資格。
法律客觀: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哪些房屋可以抵押哪些不能抵押?
一、哪些房屋可以抵押?
可以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如下:
1、抵押人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使用權。
二、哪些房屋不能抵押貸款?
(一)不得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如下:
1、土地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除外;
3、用于、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的房地產;
4、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房地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房地產;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
房地產可以重復設定抵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房地產抵押后,該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也就是說重復抵押是允許的,但該房地產的價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擔保的債權的總和。
(二)不能抵押貸款的房子,如下:
1、經濟適用房,尤其是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本身作抵押貸款就受到限制,如果是未滿五年就意味著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就無法做抵押貸款;
2、小產權房(小產權房就是指只有銷售方的合同,但沒有得到房管單位的認可)
這種房產不具備抵押貸款申請原因:沒有產權證明,若遇到政策性的規劃就會消亡。
3、部分已購公房。已購公房中有兩種情況不能辦理抵押款,一種是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已購公房;另一種是已購公房中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的央產房,因為這樣的房產不能夠上市進行交易,銀行無法取得他項權利。
4、目前正處于抵押狀態的房產,貸款沒有還清,貸款銀行已經具有該房產的他項權利,就不能再次抵押,銀行是不允許的。
5、列入文物保護的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筑物;
在實踐中,房屋抵押容易產生糾紛,尤其是權屬上的糾紛,這種糾紛關系到房屋權的歸屬問題,所以提醒您在辦理房屋抵押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相關專業的律師,盡量把事情都弄明白,對自己的情況做個全面的了解,以便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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