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土地使用征用的補償標準是: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國家在對土地進行征收或征用時,需給予被征收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如征收的土地為集體所有土地,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金及土地附著物補償費等相關費用,如果是征收個人及單位用房,需支付相應的拆遷補償,并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房條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
政府將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土地征收
一、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是什么
1、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如下: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二、土地使用稅征收所需資料有哪些
1、企業工商執照;
2、法人機構代碼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4、規劃許可證與規劃紅線圖;
5、企業的入園協議;
6、出讓宗地界址圖;
7、宗地界址圖;
8、招、拍、掛的資料和成交確認書;
9、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0、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訖憑證;
11、契稅繳訖憑證;
12、土地審批單;
13、土地征用的證明材料。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整個社會對于土地的需求越來越高,而政府為了營造更好的公共利益也不得不進行土地征收,當然也會進行征地補償。一、國家征地的補償標準是什么關于國家征地補償的標準是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則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國家高速征地補償標準(一)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核定標準:被拆除房屋的批準建筑面積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筑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并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并計算房屋建筑面積。(三)農民自建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三、國家征地補償每畝多少錢標準是什么樣的關于征地補償的具體標準,因地而異,具體需要由當地政府制定并公布。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征地補償的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由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四十八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各地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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