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安置費分配的標準是什么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隨著經濟的發展,愈來愈多的城市展開了各種征地活動。我們知道,征地拆遷需要給予被占用土地的居民相關的安置補償費用,為了更好地解決該補償費用的問題,相關部門也制定了關于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標準,那么,征地補償安置費分配的標準有什么內容?下面就讓我帶領大家來了解下吧。一、《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其中,年產值的計算,與土地補償費年產值的計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單位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因人均耕地的數量和平均年產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單位年產值高,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就高,反之則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安置補助費標準時,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范圍內,結合當地的情況,對耕地和非耕地(如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補助費作統一規定。在確定安置補助費時,被征地單位要有準確的應該享受安置補助費的人口數字。 為此,《土地管理法》規定,人口數必須按農業人口計算,非農業人口不在計算之中,必須是擬議征地前居住的人口,開始擬議征地后遷入的戶口不包括在內。 3、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4、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安置補助費應該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二、計算公式 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 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因停產或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三、征地補償規定:(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二)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 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三)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四)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五)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文章告訴我們,對于在農村征地和城市征地拆遷的補償費有所區別,這也是根據兩者的性質來做出的區分,相關工作組會根據實際的征地拆遷的情況來計算補償費用的問題,如果產生了糾紛可以向縣級以上的政府或者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法典關于土地補償款怎么分
民法典關于土地補償款怎么分一、土地補償費如何分配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如下: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
4、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二、村委會有權決定如何分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嗎?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得到土地補償費后,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24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方案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該法第19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因此,土地補償費具體分配方案是由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的,但這并不等于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方案就一定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征地補償款怎么分配
征地補償款分配的原則有:
1、補償款的發放原則。
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
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
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問題。
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后應分給出嫁女一份。
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贍養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3、兄弟之間分配問題。
一是共同贍養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兄弟之間平均分配。
二是簽訂“生不養死不葬”協議的情況下,由贍養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者獲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誰贍養誰耕種的原則,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誰種父母的地誰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樸素地認為父母去世后誰種父母的地,就視為父母在生前對將來可能發生土地征用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減口分配問題。
一是因結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況下,因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沒有增加土地,則按照誰有地誰有補償款的原則進行分配。
二是減口問題,如初次分配土地時有地,因到外地參加工作、轉戶口等原因不再耕種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補償款時通常也考慮其份額,除非其自動放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 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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