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產一方未經允許是不可以賣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共同的使用權、受益權和所有權,如果一方隨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就會侵犯另一方的權利,但是另一方可以事后進行追認其效力或默許的,屬于雙方共同做出的決定。,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簽字,不可以進行出售,如果一方堅持出售是屬于違法行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夫妻共有房產登記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登記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采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進行最后的確認批準后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至房屋權利申請人。,第一種是: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第二種情況是:婚后買的房子。如果是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分析: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判斷。
第三方為善意第三人,并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完成房屋過戶登記則出售房屋是有效的,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