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主體結構有了問題誰負責
工程主體結構有了問題負責人如下:
1、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就建設方與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責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擔;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的承擔問題:
1、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由承包人承擔,并進行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人拒絕修復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發包人過錯包括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發包人提供的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發包人提供或指定的設備材料不合格、發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承擔的分包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同時規定,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質量不合格為由主張拒收或賠償;承包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
承包人應當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地基和主體是工程的重要基礎,直接決定著工程質量。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合格工程,對工程質量負責,地基和主體出現質量問題說明承包人違背其最基本合同義務,不承擔相應責任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綜上所述,在建設工程中,建設工程質量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工程質量責任事故承擔方的認定需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同時發生建筑工程質量責任事故需要按照建筑工程質量責任事故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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