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要怎么處理
1、和解或調解;發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于日后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
2、仲裁;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3、訴訟;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建筑工程專業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建筑工程的合同糾紛可以選擇協商解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 仲裁委員會 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建筑法》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工程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工程糾紛最有效的處理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工程糾紛最佳處理方式主要有適用連帶責任制度保護工程款的正常發放,拖欠工程款可以先行協商,在無法達成協商時,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工程糾紛可以找勞動部門或司法部門。
工程糾紛最佳處理方式如下:
1.用連帶責任制度對農民工工資給予特殊保護;
2.拖欠工程款應計利息,起算時間按不同情況計取;
3.拖欠工程款可順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須事先發過書面催告;
4.發包人逾期不答復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報告將被視為已經確認;
5.造價鑒定應依法有序進行,人民法院嚴格控制和審核鑒定結論。
工程糾紛可以找的部門:工程糾紛應找勞動或司法部門,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項目法人出資方出資到位的情況下,施工企業只應將項目法人作為被告。法律快車提醒,法律規定,施工單位各方因工程引起的糾紛,受害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何避免工程糾紛的發生?
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避免工程糾紛的發生:
1.嚴格招投標和承發包程序,優選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轉包。
2.建設前期加強立項管理,打足投資,保證歸口使用資金80%以上存入銀行,專款專用。
3.加強合同和信息管理,簽定協議盡量采用規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對附加條款要仔細推敲,咨詢有關專家,請專家給予指導。
4.嚴格進行工程變更把關,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工程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對必須變更的,應先做工程量和造價增減分析。
5.加強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完善隱蔽工程現場簽證手續。
6.及時解決工程中的索賠問題。
7.結算時,力爭不漏算,不錯套定額,不亂取費,并委托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結算、委托資深望重的造價工程師主持結算工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處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建筑工程的合同糾紛可以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1、可以由承包人和發包人自行協商處理;2、可以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依法申請仲裁;3、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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