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的條款中明確規定了交房時間,但到交房時間時,開發商未按期向購房者交房,這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說,發開發商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對購房人來說,對于逾期交房的情況也要針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并且可以對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原因進行調查,看開發商逾期交房是否有依法可以免除違約責任的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原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開發商并未發生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也應當及時通知購房人,并提供相關證明。況且,即便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逾期交房要負以下法律后果:
1、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開發商延期交房,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房的,買受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
2、出賣人支付或者賠償損失:出賣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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