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抗力因素以外的各種原因,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都要賠付 違約金 。逾期60日以內;開發商按日 每天賠付萬分之3的違約金。逾期60日以上; 業主有權解除 購房合同 ,開發商要在收到 解除合同 通知之日起60內退還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5%賠付違約金。業主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按日每天賠付萬分之5的違約金。 《 合同法 》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 合同違約金 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 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 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 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在沒有約定 延期交房 賠償金 的情況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商品房買賣合同 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如果消費者要求 退房 ,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 銀行貸款利率 及延期交房時間來計算賠償。 延期交房 賠償標準 過高和過低都可以申請調整。開發商如果延期交房,但發現當初設置賠償標準過高,可以與 購房 者協商調低,參照同樣地段、同樣戶型面積、同樣樓層房屋的租賃價。購房者如果發現當初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賠償標準過低,也可以向開發商提出申請提高,標準參照同樣地段、同樣戶型面積、同樣樓層房屋的租賃價。協商不成的,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所以說延期交房賠償標準沒有一個固定標準,沒有固定的標準,決定權就全在開發商和購買人的身上,那么違約金定下來了,對于開發商沒有按時交房,必須支付 延期交房違約 金的時候,那開發商又是怎么來支付的呢?多數開發商還算老實,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是多少給多少,但是少數的開發商竟然用物業費來 抵押 ,這到底是行還是不行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物業管理費在轉讓過程中必須是要購房者和物業管理公司同意后才能轉移的。所以,延期交房違約金和物業管理費其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費用,不能夠相互抵消,他們的合同主體都不同,一個是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一個是購買者和開發商,是兩個法律關系的了。 綜上所述,房產商逾期交付房產是違法行為,是會有損全體業主的利益的,因此在簽訂 購房協議 時,一定要觀察好每一個細節,包括房地產商允諾的交房日期,并且把收據或者其他有效證明保存好以防房產商侵害我們的利益。
法律客觀:一、開發延遲交房的違約金怎么計算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是按日計算的,開發商每逾期一日并產生一日的違約金,違約越久,違約金總數會越多。在訴訟時,開發商會援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二、開發商延期交房要分情況處理(一)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并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里提醒業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你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你的經濟損失。(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生上述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開發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業主的利益。
開發商延期交房處理: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
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
這種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并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里提醒業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你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你的經濟損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
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生上述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開發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業主的利益。
三、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
當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出賣人延期交房的,經買受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四、出賣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出賣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是按日計算的,開發商每逾期一日并產生一日的違約金,違約越久,違約金總數會越多。在訴訟時,開發商會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
針對房開商的這一抗辯,開發商主張違約金過高,其應對“違約金過高”負有舉證責任,即應對違約造成的損失負有舉證責任,只有證明違約金確實超過損失的30%,其主張方可成立。否則,每日萬分之幾的違約金并不算“過高”。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該怎么辦
1、開發商延期交房有以下處理方式:
(1)收集證據,比如查看合同中是否有關于房屋交付的現相關規定以及違約賠償條款;
(2)申請退房,購房者可以按照相關規洞正定去申請退房;
(3)向法納雹悔院起訴,在購房者與開發商協商不成時,購房者可以拿著相關的證據去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怎么算
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需要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1、按購房合同約定計算,一般就是事先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好延期交房違約金,一旦發現開發商延期交房,就可以主張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
并且,如果認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業肆咐主還可以要求增加違約金;
2、購房合同中未做約定的,可以參照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計算違約金并予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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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標準計算。
1、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的,應當認定為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商品房實際交付使用后360日內開發商應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畢后,開發商應及時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由于開發商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內辦結房屋權屬登記的,合同繼續履行,開發商應按商品房價款0.01%向房主支付違約金。
逾期交房違約的情況有:
1、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沒有取得工程主體質量驗收合格而不能交付,從而造成逾期。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解釋和現有的任何有關房產開發銷售的規定來看,工程主體質量驗收合格這一條都是強制性規范。
2、工程主體質量驗收合格了,但尚未取得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安全居住方面的驗收。這種情況實踐中比較多,針對此類情況,購房人完全可以拒絕收房,因為是沒有具備強制性安全性的基本交房條件而導致的,所以該期間理應屬于開發商的逾期。訴訟實踐中,該類觀點是比較明確的。
3、工程主體質量經工程質量主管部門驗收通過,但約定規劃范圍內的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未建設完畢。有關這一條的辨別是最模糊的,這也成了很多開發商打交房擦邊球的借口。但只要合同和開發商的廣告里及原始規劃里已經規定或約定的項目,開發商應該完成。如果因此造成購房人拒收的,也屬于開發商的逾期。逾期交房怎么要求賠償。現在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中關于交房期都有較為嚴格的具體規定,并且還有晚交房的懲罰性條款,比如在逾期若干天內要付違約金,逾期若干天內購房人有權退房,并要求發展商償付利息及支付雙倍定金等。
具體計算如下:
1、非抗力因素(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 以外的各種原因,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都要賠付違約金。
2、逾期60日以內:開發商按日 每天賠付萬分之3的違約金。
3、逾期60日以上:業主有權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內退還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5%賠付違約金。業主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按日每天賠付萬分之5的違約金。
房屋延期交房一般是指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業主,這個時候會涉及到一些違約的情況,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的交房日為起算點,以實際交房日為止算點。關于違約金的起算點問題,應認為當事人約定的交房日為違約金的起算點,即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日之次日開始計算違約金。
這里存在三種情況:
1、如果出賣人尚不具備交房條件而提前交付房屋,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其民事責任也由出賣人承擔;
2、如果在約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備交房條件的,更應由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
3、如果出賣人雖不具備交房條件,而買受人實際接受了標的物,則出賣人已經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義務。
適用違約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立法還作了特別限制,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對違約金條款的限制是國家立法對勞動合同關系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預,充分體現了勞動法的社會法特性,有利于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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