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
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
2.房屋贈與;
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后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一)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沒收房屋。 (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繼受取得,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 (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 (2) 房屋贈與。 (3)房屋相互交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條 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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