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糾紛應該怎么取證
在建筑施工糾紛中,將有關書證、物證收集完整,如發包方的招標文件、承包方的投標書、承包方、發包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圖紙、設計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紀要、工程量簽證單、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于設計變更的聯系單、隱蔽工程的驗收記錄、工程預決算書等。將不易保存的證據以照片、視聽資料等形式固定好。同時,在信函、備忘錄、會議記錄或電話記錄中可能作出了有關合同履行和質量方面的陳述都應當納入證據材料中。同時,在建筑施工糾紛中,通常委托專家進行調查,對缺陷原因進行評估,確定維修費用等。對工程量和工程造價無法形成最終結算的以及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糾紛,通常需要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和工程質量鑒定。總之,因為建設工程施工糾紛較為復雜,所以大家從合同訂立之日起就要樹立證據意識和風險意識,搜集和保留與工程有關的所有書面材料。【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證據清單
1.提交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2.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3.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明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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