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工程結算開始的時間有所不同。
(1)按月結算方式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竣工后一次結算方式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方式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將合同中的工程內容分解成不同的驗收單元,當施工單位完成單元工程內容并經業主驗收后,業主支付構成單元工程內容的工程價款。在目標結算方式下,施工單位要想獲得工程價款,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界面內的工程內容,要想盡早獲得工程價款,施工單位必須充分發揮自己的組織實施能力,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程結算的時間規定: 1、按月結算方式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2、分段結算方式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3、目標結算方式,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
法律客觀:《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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