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建設監理合同?
工程施工建設監理合同具體內容是什么,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解答。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范圍: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完成。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各執份。
業主:(簽章)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地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簽于 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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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性質?
(1)服務性。服務性是工程建設監理的重要特征之一。首先,監理單位是智力密集型的,它本身不是建設產品的直接生產者和經營者,它為建設單位提供的是智力服務。監理單位擁有一批多學科、多行業、具有長期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豐富實踐經驗、精通技術與管理、通曉經濟與法律的高層次專門人才。一方面,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通過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組織、協調、監督和控制,保證建設合同的順利實施,達到建設單位的建設意圖;另一方面,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建設合同的實施過程中,有權監督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貫徹國家的建設方針和政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從這一意義上理解,監理工程師的工作也是服務性的。其次,監理單位的勞動與相應的報酬是技術服務性的。監理單位與工程承包公司、房屋開發公司、建筑施工企業不同,它不像這類企業那樣承包工程造價,不參與工程承包的盈利分配,它是按其支付腦力勞動量的大小而取得相應的監理報酬。 (2)獨立性。獨立性是工程建設監理的又一重要特征,其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來源:考試大 第一、監理單位在人際關系、業務關系和經濟關系上必須獨立,其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發生利益關系。我國建設監理有關規定指出,監理單位的“各級監理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不得是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供應單位的合伙經營者,或與這些單位發生經營性隸屬關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銷售業務,不得在政府機關、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供應單位任職”。之所以這樣規定,正是為了避免監理單位和其他單位之間利益牽制,從而保持自己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這也是國際慣例。 第二、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的關系是平等的合同約定關系。監理單位所承擔的任務不是由建設單位隨時指定,而是由雙方事先按平等協商的原則確立于合同之中,監理單位可以不承擔合同以外建設單位隨時指定的任務。如果實際工作中出現這種需要,雙方必須通過協商,并以合同形式對增加的工作加以確定。監理委托合同一經確定,建設單位不得干涉監理工程師的正常工作。 第三、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的過程中,是處于工程承包合同簽約雙方,即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之間的獨立一方,它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依法成立的監理委托合同所確認的職權,承擔相應的職業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 來源:考試大 (3)公正性。公正性是指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帥在實施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中,排除各種干擾,以公正的態度對待委托方和被監理方,以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所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為準繩,站在第三方立場上公正地加以解決和處理,做到“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 公正性是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順利實施其職能的重要條件。監理成敗的關鍵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與承包商以及業主進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支持、互相配合。而這一切都是以監理的公正性為基礎。 公正性也是監理制對工程建設監理進行約束的條件。實施建設監理制的基本宗旨是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工程建設新秩序,為開展工程建設創造安定、協調的環境,為業主和承包商提供公平競爭的條件。建設監理制的實施,使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為了保證建設監理制的實施,就必須對監理單位和它的監理工程師制定約束條件。公正性要求就是重要的約束條件之一。 公正性是監理制的必然要求,是社會公認的職業準則,也是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基本職業道德準則。公正性必須的獨立性為前提。 (4)科學性。科學性是監理單位區別于其他一般服務性組織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賴以生存的重要條件。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發現和解決工程設計和承建單位所存在的技術與管理方面問題的能力,能夠提供高水平的專業服務,所以它必須具有科學性。科學性必須以監理人員的高素質為前提,按照國際慣例,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都必須具有相當的學歷,并有長期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豐富實踐經驗,精通技術與管理,通曉經濟與法律,經權威機構考核合格并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證書,才能取得公認的合法資格。監理單位不擁有一定數量這樣的人員,就不能正常開展業務,也是沒有生命力的。社會監理單位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也是科學性的基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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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監理合同范本介紹?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即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托人、監理單位稱受托人。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基本內容具體內容: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下稱“合同”)、“標準條件”和“專用條件”組成。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合同”是一個總的協議,是綱領性文件。主要內容是當事人雙方確認的委托監理工程的概況(工程名稱、地點、規模及總投資);合同簽訂、生效、完成時;雙方愿意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的承諾,以及合同文件的組成。監理合同除”合同”之外還應包括:
(1)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2)監理委托合同標準條件;
(3)監理委托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合同”是一份標準的格式文件,經當事人雙方在有限的空格內填寫具體規定的內容并簽字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標準條件
內容含蓋了合同中所用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簽約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監理報酬,爭議解決以及其他一些情況。它是監理合同的通用文本,適用于各類工程建設監理委托,是所有簽約工程都應遵守的基本條件。
專用條件
由于標準條件適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設監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些條款規定得比較籠統,需要在簽訂具體工程項目的監理委托合同時,就地域特點、專業特點和委托監理項目的特點,對標準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正。如對委托監理的工作內容而言,認為標準條件中的條款還不夠全面,允許在專用條件中增加雙方議定的條款內容。
所謂“補充”是指標準條件中的某些條款明確規定,在該條款確定的原則下,在專用條件的條款中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使兩個條件中相同序號的條款共同組成一條內容完備的條款。如標準條件中規定“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這就要求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條款內寫入應遵循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名稱,作為雙方都必須遵守的條件。
所謂“修改”是指標準條件中規定的程序方面的內容,如果雙方認為不合適,可以協議修改。如標準條件中規定“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的通知。”如果委托人認為這個時間太短,在與監理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可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內延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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