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簽合同尤其需要關注以下幾項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盡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沖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如以建筑面積計價還要標明使用率。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后,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的加以說明。同時合同中一定要確定物業管理單位的產生辦法或具體的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物業的收費標準,并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消費者。
在 簽訂購房合同 時要注意下面的問題: (一)購房人簽合同前應先看一下前面的說明,明確以下問題: 1、《 商品房買賣合同 》示范文本雖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編號、印制,但僅是在 商品房預售 時推薦使用,而非強迫使用的。 2、合同文本中的選擇內容,以及空格和空白行,是供房地產商和購房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的。自行約定的內容優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條款,房地產商和購房人都有權對示范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 3、購房人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寫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如不作約定或以補充協議形式另行約定時,應劃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二)注意關于“當事人”的表述 1、購房人簽合同前首先要確定在合同上填寫的出賣人與 預售許可證 上的售房單位是否一致,要注意代理機構不能是出賣人。否則購房人付了錢,開發商可能會說沒有收到錢。 2、如果房地產商是 委托代理人 或代理機構進行銷售,購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地產商委托的權限范圍,要求他們在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機構情況后面添全所有內容,如果出賣人授權代理人或代理機構有權代表房地產商簽字,購房人一定要看一下授權書的正本,同時最好要求把該授權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3、購房人在填寫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誰的名字購買。因為一旦合同備案,房屋交付前,購房人想換名字,需購房人和房地產商一起到國土房管局辦理更名手續,除了要花更名費,同樣需要房地產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購房人要想換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產證后辦理過戶,費用就更大了。 (三)“五證”檢查要看原件對于《 土地使用證 》、《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購房人可要求房地產商在第一條相關位置填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和“施工許可證號”,在后面的空白欄填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等其它項目建設依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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