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小產權房:
1、小產權房的房產證由鄉鎮政府頒發,個人并沒有實際的產權。
2、個人想要轉讓小產權房,必須在購買滿五年之后才能夠進行。
3、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一般是歸鄉政府集體所有,并且這類房產只能由這個鄉的村民購買居住。
4、購買小產權房之后,若要再轉讓,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否則便不能夠上市交易。
二、大產權房:
1、大產權房的房產證由國家頒發,被國家認可和接受。
2、職工可以自由出售或轉讓大產權房,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3、大產權房的用地是由國家(也就是當地政府)劃撥或者轉讓的,銷售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4、購買大產權房之后,購買者可以自由進行使用、出售或轉讓,不用補繳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大產權房即“小產權房”的相對詞,也就是購房者既有了《房屋所有權證》,也有了《土地使用權證》。可以合法的進行二手房交易,買的房建在合法的建筑用地上。二者區別如下:1、大產權房有五證,受法律保護,有完整的產權。2、大產權拆遷有補償,但是如果是小產權的話,是沒有拆遷補償的。3、小產權房屋質量是沒人監督的,往往容易存在安全隱患,而且除了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以外,入住后的物業管理也是極容易出現問題的;4、小產權由于沒有正規的產權證,不能作為抵押或上市專賣。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區別一:大產權房擁有全部產權。
國務院《關于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凡按市場價購買的公房,購房者能夠擁有全部產權。市場價也就是住宅市場的行市價格或牌價價格。國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壓低和抬高,隨行就市,任由買賣雙方商定,只要雙方能接受,即可成交。
按照市場價購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擁有了住宅的各項支配權利,也就是擁有了房屋、住宅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這里,房屋的全部產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等同的,只不過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相對于“部分產權”而言,“全部產權”才有存在的意義
區別二:小產權房只能擁有部分產權。
根據國務院《關于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內,可以按標準價出售。
職工購房后另外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后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從這里可以看出部分產權和全部產權的一些區別。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于,部分產權是強調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 以上就是大產權房與小產權房的兩點區別。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大產權房即“小產權房”的相對詞,也就是購房者既有了《房屋所有權證》,也有了《土地使用權證》。可以合法的進行二手房交易,買的房建在合法的建筑用地上。大產權房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完整的權能。“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
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如開發商辦理合法的立項開發手續后,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按規定上繳給國家土地出讓金和使用稅(費),由國家發放給開發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預售許可證,這樣的房屋稱為大產權房屋。而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也就是說在農民的集體土地上,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并沒有國家房管部門的蓋章,這種房屋被視為鄉產權,即小產權房屋。大產權即完全產權,包括房產使用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大產權的房屋在進入二級市場時,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收益收成。小產權即不完全產權,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權,它與大產權的本質區別在于土地使用權。通俗的解釋,買的房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再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嚴格來說,小產權二手房包括:已購公房,鄉產房和使用權房。根據這些房屋性質的不同,在房產轉讓時也會區別對待。“已購公房”,購房人只要補齊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購買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為商品房上市出售。“鄉產權”,歸農村集體所有,產權關系很難改變,很難過渡為完全產權,否則將會動搖國家的土地制度。而對于“使用權”房來說,上市出售則會有一線希望,因為,國家也在一直提倡并做著改革試點的努力。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幫到您。感謝您對看房網的支持,祝您購房愉快!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