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在銷售現房時,將不合格房屋冒充合格甚至是優質房屋進行銷售;
二是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的真實面積,以圖暴利;
三是一般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
四是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公開銷售的商品;
五是虛標最低價格、清算價格等價格欺詐進行銷售的;
六是故意隱瞞開發企業真實身份,或者以其他開發企業名義進行銷售的;
七是以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誘導銷售的;
八是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大眾傳媒對商品住宅進行不實宣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網絡交易行為中網托的現象非常普遍,似乎成為某些行業的規則。對于消費者來說網托的行為有利有弊,網托可以通過加大宣傳使得消費者認識更多的商品和服務,但是網托的行為也可能存在欺詐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這些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營銷方式五花八門,有些營銷手段確實帶有欺詐的成分,例如網托,并且這些“欺詐”打的是法律“擦邊球”。不過,雖然這樣的促銷帶有一定的欺騙意味,但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罪,還要根據具體案情,結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分析。 找“托兒”促銷,并不一定構成詐騙罪。比如說網店銷售某種藥品本身不具有緩解疼痛、治療風濕類疾病的效果,但是卻暗地里找托大肆宣傳該藥品具有緩解疼痛、包治百病的效果,那么就屬于欺詐行為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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