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租戶店鋪補償如何申請
有三種方式:一是主動找房東要,萬一房東人夠傻,真給了呢?二是找拆遷部門鬧,萬一負責拆遷的腦有坑,真給了呢?三是起訴法院判決,萬一法官是業余客串的,真給了呢?都說人需要有點夢想,萬一實現了呢?
上述都屬于玩笑話,必竟題主不是“萬一”本人!現在從拆遷的角度,和題主分析一下租戶在拆遷時是否能獲得賠償的問題。
任何拆遷項目,也就是房屋征收,基本原則都是和房屋法定權屬人協商,也就是和房產的所有人談拆遷,拆遷款最終也只會支付給房屋所有人。 而租戶,不在房屋征收單位的協商范圍。
在征收單位已經和房屋所有人簽訂房屋征收協議,且支付補償款后,租戶的問題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決,如果租戶因為和房東之間協商未定而拒絕搬遷的,房屋征收單位是可以采取強制手段先行清空房屋而進行拆除。至于租戶和房東間的糾紛,不屬于房屋征收單位的解決范疇。
一般來說,租戶可以簡單的分為兩種,一種是生活居住租戶,一種是商業經營租戶。對于生活居住租戶,遭遇所租賃房屋拆遷時,其本身沒有什么實際損失,也就談不上什么補償問題。最多,向房東爭取當月房租的減免。
但生活中常常會有另類,在我從事過的一個征收項目中,就有一戶借住親戚家五年,從未付過房租的租客,要求和親戚共享房屋征收補償款的奇葩!理由是,這幢房子自己已經住了五年多,理應有他的權益。當然,最終那屬于是癡人說夢,徒增笑談而已!
另一種商業經營租戶,盡管與房東簽訂過“遭遇不可抗力拆遷時,需要無條件配合”的類似協議條款,但由于拆遷確實造成了實際經營損失,且商業經營房租也很高,是可能通過協商的方式,向房東爭取一部分搬遷補償。
經營性租戶,涉及到的補償大致有:裝修費用、停產停業損失和搬遷費用等。這幾類補償,在拆遷也就是房屋征收時,征收單位都會計算給房東,這就為租戶向房東索取合理補償創造了先決條件。
1)裝修費用。 許多店面房,都是由租戶進行裝修,在遭遇拆遷時,由于租賃合同未到期而中止合同,造成裝修未能利用到合同期滿。比如,裝修投入10萬,租期2年,每個月的裝修成本有4000元左右,如果僅租賃了一年就遭遇拆遷,那么至少還有5萬元的裝修成本是需要和房東協商的。
2)停產停業損失。 因為拆遷造成正常經營中斷,停產停業的損失也可以向房東申請。
3)搬遷費用。 店面或者廠房,都有商品或者設備需要搬遷,因為合同尚未到期,搬遷費用也可以作為協商的條件。
以上的三項費用,只是理論上可以向房東索要,給不給和給多少,主動權永遠在房東手上。 所以,獅子大開口和漫天要價,只會造成協商失敗,最終可能得不到絲毫賠償。
租戶和房東,在拆遷的問題上,租戶永遠處于弱勢地位,哪怕租戶的損失再大,房東也可能不給予絲毫補償。遭遇這種情況,租戶要么自認倒霉,要么付諸法律手段。
所以,如果租戶自身的損失足夠大,且能提供相關依據,付諸法律手段,是可能索要到合理的補償,維護好自身的權益!
房屋拆遷補償申請
法律分析:不用做任何事,會有政府來談。農民家中從祖上流傳下來的房屋,尤其是從20世紀50年代到60年帶這段時間流傳下來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歷史背景,即便是沒有任何證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獲得全額補償。新房新規矩,老房老規矩。簡單來說,只要房子建造時是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的,都可以獲得賠付。代代相傳的祖屋,只要認定成功即可獲得賠付。因城市發展需要規劃拆遷的房子,這種情況多見于城市周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房拆遷如何申請補償
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 城市房屋拆遷 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 房屋產權調換 ,給與 公房承租人 的補償一般是由公房所屬單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給予補償款。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 被拆遷房屋 的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后才能獲得補償。 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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