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釋義】本條是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質量的檢舉、控告、投訴權利的規定。一、這里所講的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于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身傷亡、經濟損失的事件。這里講的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狀況。二、建筑工程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公眾人身安全,對于建筑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和所發生的質量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向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這有利于形成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社會監督,督促從事建筑活動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三、依照本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這是全社會對建筑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的形式,也是法律賦予單位和個人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筑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控告和投訴;如果發現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是由于某個單位或者某些人的責任造成,特別是與嚴重不負責任、貪污、受賄或者其他牟取非法利益行為有關,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比如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等部門進行檢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接到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控告、投訴以后,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處理。
工程質量問題處罰標準是: 1、行政責任: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責任單位資質等級或吊銷責任單位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則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對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簡述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基本程序如下: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并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后,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簽認后,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后,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后,總監理工程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簽發工程復工令。
6、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并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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