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結算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工程結算糾紛的處理,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尊重合意”原則,一是“實事求是”原則。在工程造價結算中,應當基于以上兩個原則,解決不同的結算爭議。結合司法解釋和相關審判實踐,一般的處理規則如下:1、雙方已結算認定造價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雙方如約定以第三方的審價結果為準的,一方對第三方審定的價格有異議的,不應當支持,除非證明第三方在審價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雙方如委托第三方審價但未就審價結果的效力作出約定的,可由雙方對審價結果進行質證確定。3、雙方約定了結算標準和依據的,法院應當按照該標準和依據組織雙方結算或委托造價鑒定。4、雙方未對結算問題作出約定的,事后又未達成關于結算的補充協議的,可由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5、對于發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約定的期限內結算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審價為準,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時間開始計算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工程結算出錯法律處理
一、工程款結算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1、工程款結算糾紛處理方式如下: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以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協商處理。 2、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二、工程款糾紛有哪些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 這種違約糾紛的特點是,工程款是可以確定的,故這種糾紛法律比較簡單。這類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發包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違約拖欠,主要表現為的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 2、關于總包、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糾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從而引起的糾紛。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未取得遞交結算文件的證據,發包方不予答復且事后不承認收到;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答復;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認可而引發的工程款結算糾紛。 4、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表現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結算糾紛。 5、質保金糾紛 該類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竣工后出現維修事項,承包人在保修期內履行了維修義務但無法直接取得證據,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維修事實以承包方未盡保修義務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發了糾紛。 6、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發合同無效糾紛。 7、包含工期延誤的工程款糾紛 這類糾紛較為復雜。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進場條件、中途擅改設計、未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窩工、惡劣天氣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順延工期未經有效確認,工程竣工后在結算方面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延誤責任,往往使案件變得較為復雜。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
工程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工程糾紛最有效的處理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工程糾紛最佳處理方式主要有適用連帶責任制度保護工程款的正常發放,拖欠工程款可以先行協商,在無法達成協商時,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工程糾紛可以找勞動部門或司法部門。
工程糾紛最佳處理方式如下:
1.用連帶責任制度對農民工工資給予特殊保護;
2.拖欠工程款應計利息,起算時間按不同情況計取;
3.拖欠工程款可順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須事先發過書面催告;
4.發包人逾期不答復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報告將被視為已經確認;
5.造價鑒定應依法有序進行,人民法院嚴格控制和審核鑒定結論。
工程糾紛可以找的部門:工程糾紛應找勞動或司法部門,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項目法人出資方出資到位的情況下,施工企業只應將項目法人作為被告。法律快車提醒,法律規定,施工單位各方因工程引起的糾紛,受害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何避免工程糾紛的發生?
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避免工程糾紛的發生:
1.嚴格招投標和承發包程序,優選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轉包。
2.建設前期加強立項管理,打足投資,保證歸口使用資金80%以上存入銀行,專款專用。
3.加強合同和信息管理,簽定協議盡量采用規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對附加條款要仔細推敲,咨詢有關專家,請專家給予指導。
4.嚴格進行工程變更把關,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工程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對必須變更的,應先做工程量和造價增減分析。
5.加強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完善隱蔽工程現場簽證手續。
6.及時解決工程中的索賠問題。
7.結算時,力爭不漏算,不錯套定額,不亂取費,并委托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結算、委托資深望重的造價工程師主持結算工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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