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經批準可以轉讓。房屋建設項目屬于開發土地的,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可以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轉讓。
法律客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如下:雙方應簽訂書面的建設用地轉讓合同,按照建設用地轉讓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建設用地轉讓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如下: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使用權年限是70年;工業用地、公益事業性、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使用權年限是50年;商業、文體、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使用權年限是40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會產生分屬不同權利人的兩個或者多個用益物權,地役權在轉讓后的供役地的各個部分上繼續存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
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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