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7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記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法律客觀:開發商延遲辦房產證應該承擔以下責任:(一)按合同支付違約金開發商延期辦證,購房者要求其承擔延期辦證違約金的,基本上法院遵循以下原則:如果雙方在購房合同上有約定的,可以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發展商不能以辦好的房產證是抵押給銀行而并不交給業主為由不承擔違約責任。訴訟期間,開發商仍未給業主辦理房地產證,法院會給開放商一個合理的期限,違約標準按照市有關部門制定的指導租金計算。未取得竣工驗收證書而將房屋交給購房者,購房者入住后又以延期辦證為由,要求發展商支付違約金提起訴訟的分兩種情況:1、若訴訟期間發展商已取得竣工驗收證書,支付違約金的時間按合同約定從取得竣工驗收證書的180天起算;2、若訴訟期間仍未取得竣工驗收證書,支付辦證違約金的條件未成熟,購房者將得不到延期辦證違約金。但開發商未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就提前交房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的規定,購房者應拒絕入住,法院可以限定開發商在兩個月內辦好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否則將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二)滯納金因開發商的過錯導致法院判決退房還款的,購房者因未按期還款應付銀行的滯納金則分兩種情況:1、如果是產生退房責任前,業主不按時向銀行支付供款產生的滯納金由業主承擔;2、如果產生爛尾樓或其它情況,業主看到房地產開發商不能如期交房,在停付供款時,要預先告知銀行和發展商,這樣責任不在業主,由此產生的滯納金由開發商支付。另外,在房屋預售合同中,購房者通過銀行按揭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如果發生了糾紛,銀行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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