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適用于哪些情形
法律主觀:
第一,留置權可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第二,留置權可適用于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第三,留置權可適用于保管合同。,第四,留置權可適用于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第五,留置權可適用于財產租賃合同。,第六,留置權可適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第一,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規定。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確規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財產不得留置,則須依照該法律規定,不得成立留置權。,第二,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約定。對于當事人已經明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都不能成立留置權。比如,承攬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則在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時,承攬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應當依債權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價款及違約金的訴訟。,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2、債權已過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過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3、動產與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什么合同適用留置權
合同是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內容一般取決于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法事由,合同內容就是有效的,但是對于留置權來說,不是所有合同適用留置權。那么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于什么合同適用留置權的相關內容。
一、什么合同適用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在我國的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1、留置權可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 2、留置權可適用于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 3、留置權可適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權可適用于財產租賃合同; 5、留置權可適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二、留置權人有哪些義務 1、留置物的保管。 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間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對留置物的損失是否有過錯,應由留置權人負舉證責任。留置權人在保管留置物時需債務人予以協助的,其得請求債務人協助。如債務人應留置權人的請求卻不予以協助,則對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毀損、滅失,債務人不得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權人原則上并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 3、返還留置物。 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于債務人。在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構成非法占有,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三、留置權的消滅事由有哪些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于寬展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 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于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4、因喪失占有而消滅 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即歸于消滅。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被剝奪時,不能基于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的法律規定請求返還留置物。 以上就是我整理收集的關于什么合同適用留置權的內容,希望對您的疑惑有所幫助。綜上所述,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信托合同等等是可以適用留置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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