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轉讓,但要符合建筑工程合同轉讓的條件: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
(2)必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而且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3)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合同轉讓人應征得對方同意并盡通知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應履行以下程序: 1、對雙方已確定的各項轉讓內容進行逐一清點、核查,或由專業評估機構對目標資產進行評估后確定轉讓價格,并在此基礎上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2、在相應行政機關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因項目公司主要資產轉讓減少注冊資本的,還須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項目公司在履行完畢相應債權債務關系后辦理相應的注銷手續; 3、轉受讓雙方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手續; 4、在建工程相關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部分或全部建設手續的更名審批程序; 5、已簽訂的設計、施工、監理、銀行抵押貸款、商品房預售等在建工程相關合同、協議的權利義務移轉程序等。 通過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的,只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按規定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辦理相應股權變更審批手續)即可完成轉讓。由于對外的土地使用權主體和項目主體并未發生改變,因此無需進行土地使用權或資產轉讓所必須的相關權屬變更登記程序。 綜上,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涉及的內容相對更多、程序更為復雜,且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等不可控的因素更大;相比之下,股權轉讓程序更為簡易、快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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