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是怎樣規定的
在現實社會中對于房屋居住來說是要具有一定的保障才可以的,現在的房價漲的越來越快了,很多時候人們買房都是通過抵押貸款的方式進行的,有了房屋才有安全感。那么在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規定怎樣的呢?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一、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居住權具體是指哪些權利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房屋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房屋居住權的法律規定一、民法典中如何規定居住權的
1、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
二、房屋產權法律法規的產權來源
要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形式取得:
1、購買取得
其實購買是人們取得產權的一種主要形式。在購買房屋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應考察所購房屋是合法,有關手續是否齊全,賣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
第二應與賣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在合同中應詳細地寫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購買方式、價款、付款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條款;
第三,應及時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2、建設取得
那這是房屋產權的一種原始取得,是指建設者投入一定的資金建造房屋,則該建設者對其所建房屋享有產權。通過建設而取得產權的,在產權取得前或前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第一應注意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應注意有關手續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項、規劃、開工等手續;
第三應注意房屋質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質量檢驗合格單。
3、受贈取得
這種產權的取得方式是指原產權人通過贈予行為,將房屋贈送給受贈人。在辦理房屋贈予手續時,贈予人與受贈人應簽訂書面贈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果贈予人為了逃避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將自己的房屋贈予他人時,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則該贈予行為無效。
4、抵押取得
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由于抵押是一種擔保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則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在享有優先受償權時抵押權人有權將抵押物歸來已有。
房屋居住權如何設立
法律分析:一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居住權合同是設立居住權最主要的形式。通過訂立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的,必須到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物權變動模式為“登記生效”而非“登記對抗”。
二是遺囑。住宅所有權人可以以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立居住權,即住宅所有權人在自己的遺囑里明確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三是法院判決。除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四章“居住權”規定的以合同和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外,居住權還可以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住房如何設置居住權
房子要加居住權,首先雙方要簽訂房子居住權合同,然后攜帶者房產證、居住權合同等到當地房管局辦理添加居住權手續。在簽訂居住權合同時,如果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居住權使用期限,那么居住人可以終生居住在這個房子里。居住人的居住權是不會受到房子出售等因素的影響。
居住權的影響:
1、進行二手房的購買時,不僅需要查詢房屋的權屬、司法查封、設立抵押等情況,還應注意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一旦房屋的居住權在房管局登記了,居住權就成立了。購房人如果購買了該房,也不能趕走居住權人。
2、影響婚前財產的使用。男女結婚,如果婚房系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父母的財產,要不要加配偶另一方的名字,往往帶來諸多家庭矛盾。居住權為解決這種矛盾提供了方案:給另一方登記居住權,而不用讓渡房屋的所有權。
3、對殘障且低收入群體在公租房上設立居住權。目前公租房所有權一般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戶只是租賃關系,有的又是無限期的租賃關系。如果能明確殘障人士、低收入者享有“居住權”,無疑使他們的住房權益更加穩固。
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的種類。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權人對于權利客體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收益的權利,不能以此進行出租等營利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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