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法律主觀:
對于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當事人自行協商 解決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簽訂之后.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么辦?應當從有利于維護團結、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于合同糾紛,盡管可以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于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于團結,不利于以后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利于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于增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于貢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系,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由于這種處理方法好,在 涉外經濟合同 糾紛的處理中,也相當盛行。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愿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為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建筑合同糾紛能不能判承擔修復責任
能。建筑合同糾紛中,工程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采取補救措施,修復其中存在的瑕疵,達到工程驗收標準。該工程屬于嚴重質量不合格工程,應當予以拆除,由此造成的工程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因此建筑合同糾紛能判承擔修復責任。
工程建筑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工期糾紛如何解決
發包人常用來抗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進度款或結算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要主張工期違約金就涉及到舉證問題,一個是實際開工時間的認定;另一個是竣工時間的認定。
認定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一般而言,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準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為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認定竣工時間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說,工程竣工后,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關于竣工時間的認定,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工程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前面說的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而施工中往往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由此產生工期順延及索賠事項。要主張工期順延及索賠,承包人需舉證,即需要在施工過程中留存相應的資料、文件,這對施工管理是否規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個考驗。
工期順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順延時,是不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工期順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
2、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責任。
產生工期糾紛后,在通過法律處理的過程中,原則上采取誰主張誰取證的原則,所以,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包和承包方都要對以上各事項做好記錄并保存好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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