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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權能否繼承,有哪些法律規定?(土地承包權能否繼承有哪些法律規定)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12-26 18:20:22

承包地可以繼承嗎

承包地可以繼承嗎
一、承包地可以繼承嗎
1、土地承包權一般不可以繼承。但是土地承包獲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繼承的。如果承包的土地為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但是,只能在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法律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自留地與承包地的區別有哪些
自留地與承包地的區別如下:
1、二者占集體土地的比例不一樣。自留地占集體土地的比例由1955年的5%提高到1981年的15%。承包地占集體土地的100%;
2、概念不一樣。自留地是在完成集體耕作的基礎上,農民可以自行決定自留地的耕作方式。承包地是把集體土地承包給農戶,由農戶自主進行經營管理,占農民農業工作的主體;
3、稅負不一樣。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承包土在2015年以前交農業稅,2006年免征農業稅。

承包土地的繼承法的內容有哪些

繼承法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土地承包人死亡其子女可以繼承嗎

可以繼承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
1,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2,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民法典》第330條至343條對此有專門規定,該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于繼承財產。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法律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辦理”。該條規定的是個人承包問題,而未規定家庭聯產承包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承包地有繼承權嗎

法律主觀:

一、承包地有繼承權嗎
1、家庭承包草地、耕地
由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是按照“戶”為單位承包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子女已經和戶主分戶,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承包耕地、草地子女是不可以繼承的。如果老人去世后,戶口上沒有其他人,村集體會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但承包地上的收益是可以繼承的。
2、家庭承包的林地、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家庭承包的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權在承包期內是可以繼承的,包括土地上的收益。
二、宅基地能否繼承
《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宅基地是不能被繼承的。但宅基地上的建造的房屋屬于村民合法財產,因此是可以繼承的。
關于繼承房屋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繼承房屋,同時也可以把 宅基地使用權 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已經轉為城鎮戶口,雖然他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依然沒有資格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具體點來說就是擁有房屋所有權,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過戶。一般情況下這個房屋也不能翻建、改建、擴建。待房屋塌掉、不能居住之后,宅基地由村委會收回。
三 、不能納入遺產范圍 的有哪些
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下列財產不能納入:
1、國家或集體職工因公死亡,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國家制定的勞動保險法規定、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恤的規定、 交通安全 法規定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受該死者生前撫育、扶助和贍養的家屬一定金額的撫恤費和其他生活補助費。因為這些撫恤費,其性質并不是對死者個人利益的經濟補償,而是國家對死者特定家屬所給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質幫助,應由有關人員直接享受,不屬于死者遺留的個人財產。
2、人身保險金。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為其人身保險合同的收益人時,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請求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范圍。
當然,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該保險金仍屬被保險人遺產范圍內。
承包地上的收益是可以繼承,在特定條件下, 土地承包經營權 可以依法繼續承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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