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怎么辦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拖欠工程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起訴民事糾紛的流程大體如下:首先起草起訴狀;其次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最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 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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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直拖欠工程款怎么辦
政府一直拖欠工程款可以使用以下辦法:
1.與政府對工程欠款進行協商,達成還款協議;
2.請求追債公司的幫助;
3.要求政府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
4.到政府所在地或工程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工程款沒有按期支付,有拖欠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協商和訴訟兩種方式進行解決。第一種協商解決是最好的方式,合同的雙方就工程款的支付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解決糾紛。實際情況中,正是因為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才會產生工程款拖欠的情況,所以很少可以協商解決的。另一種就是訴訟,這種方式可以通過人民法院來有效的解決糾紛,在事實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法院的判決對雙方都是有法力約束力的,即使當事人不履行判決,也會被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拖欠工程款找哪個部門
拖欠工程款的處理部門:
1、拖欠工程款,屬于普通民事糾紛,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法院判決勝訴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政府部門可以調解工程款的支付問題,但對拖欠工程款的問題沒有裁判權,強制權。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設該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處理。
拖欠工程款的處理辦法:
一、對于因沒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處理方法:
由于全國建筑市場的不景氣,發包人也面臨著巨大的資金壓力,導致許多發包人無力支付工程款。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違反分包和非法轉包造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起訴發包人時應當同時將業主(包括開發商、政府、項目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
2、通過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盡快取得法院生效判決。
3、就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
二、對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處理方法:
由于許多的發包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經常出現雖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待訴到法院后,以各種方法拖延支付,以達到長期無償使用應付工程款的目的。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供擔保后48小時之內,法院在不通知對方的情況下必須采取保全措施。
2、取得生效判決,直接劃轉欠付的工程款,避免久拖不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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