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結算的工程款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
2、關于違法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4、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5、拖欠質保金糾紛。
6、合同無效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7、因延誤工期發生的工程款拖欠糾紛。
8、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發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程結算糾紛歸誰管
法律分析:工程結算糾紛的處理,以預算部為主,其它部門配合完成。國務院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法律依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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