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施工的法律后果
工程掛靠的法律后果:
工程掛靠行為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工程掛靠的法律后果有:
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1、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掛靠人未能按約定,履行施工合同義務,發包方會起訴被掛靠人和掛靠人;
2、與下游第三方發生糾紛,主要涉及掛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約定向材料供應商、設備租賃商、施工隊支付貨款、工資款,應當由掛靠人承擔責任。
二、被掛靠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吊銷資質證書等。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掛靠方與掛靠方雙方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被許可人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掛靠關系法律責任有什么
1、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2、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3、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
第五條 施工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筑工程合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施工單位違法嗎?
一、什么是掛靠行為,掛靠合法嗎
1、“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
2、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3、《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工程掛靠是否合法
工程掛靠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該行為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為掛靠,但卻是對此行為有明確的禁止性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且只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綜上,工程掛靠是不合法的,即使因此而簽訂了工程合同的,該合同也是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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