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的區別
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的區別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內涵
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不得將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
項目總承包有兩種方式:
1. 設計一施工總承包(Design-Build),
“設計一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2.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 - Engineering, Procurement,Construction),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可見,施工總承包只是項目總承包的一個分項而已。
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總承包有區別嗎?
法律主觀:
項目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的主要區別:工程范圍不同。工程總承包是企業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進行全過程的承包,施工總承包,是指施工單位僅對施工任務的承包,其他階段的承包任務由建設單位發包給其他的承包單位負責。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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