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質量保證金
法律主觀:
工程保證金合同范本如下:委托方:_________(甲方)開戶銀行:_________(乙方)建設單位:_________(丙方)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和建設廳、財政廳建管[2005]46號文件精神,為加強_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質量缺陷責任期的維修保養責任。經三方協商,甲方委托乙方為丙方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設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專戶。為明確三方責任和義務,由三方共同簽署“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協議”如下:1.甲方委托乙方為丙方開設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專戶,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證金約定條款將“質量保證金”,存入乙方,乙方為建設項目設立“質量保證金”專戶,并在交款通知單回執上簽章。2.丙方交存的“質量保證金”只能用于工程維修及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返還工程承包單位,不得挪作他用。3.建設工程出現質量缺陷問題,如原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履行維修職責,甲方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的,實際發生的費用可以從“質量保證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方可向維修單位支付維修金。4.工程達到缺陷期滿,并確定該工程有關保修項目確實不存在質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單位提出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申請上簽署同意意見,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須接到甲方出具“質量保證金”返還書面通知,才可將“質量保證金”撥付工程承包單位。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質量保證金”返還或支付工程維修金書面通知,擅自返還或挪用“質量保證金”的,乙方負責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6.本協議未竟事宜,按_________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7.本協議一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經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附件:建設工程項目“質量保證金”開戶通知書(回執)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和建設廳、財政廳建管[2005]46號文件精神,_________建設的_________項目在你行設立“保證金”專戶,“保證金”的使用必須經我站出具書面通知方可使用。應交存_________元“保證金”。開戶行:_________(蓋章)專戶帳號:__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簽字)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法律客觀:
我們的建筑單位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往往會要求施工方預先交付一些工程質量保證金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質量保證金相當于是合施工方就所建筑的工程對建筑單位的一種質量承諾,工程質量保證金包括哪些內容呢?一、工程質量保證金包括哪些內容“質保金”又稱“保證金”或“保修金”,是工程建設領域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一定比例(通常為結算總價的5%左右),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缺陷責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從業務實質上看,“質保金”屬于施工企業的債權,通常在在應收賬款中反映。由于其返還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而又屬于《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范的范疇。從業務循環上看,“質保金”發生于工程最終結算環節,終止于到期返還或履行保修義務。二、保證金預留比例及管理(1)、保證金預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2)、保證金預留。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3)、保證金管理。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從上面資料中我們可以看出工程質量保證金包括哪些內容,所以我們的建筑單位在將工程承包給施工單位之前一定要協商好并簽訂質量保證合同,以保證我們工程的質量。同時建筑單位還要弄清楚缺陷責任期房屋的防水工程質量保證期限是多久。
工程質保金什么時候交
建筑工程一般都會承包給相關的單位,要簽訂合同才可以,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雙方的權利,一般會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來繳納工程質保金。那么,工程質保金什么時候交?下面就由來為您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一、工程質保金什么時候交 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筑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建設單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是承包人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一般是擔保竣工驗收前出現的質量問題,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修復。
二、工程質保金的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第十條有對工程質保金的具體規定,當建設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 如無異議,建設單位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單位,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三、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申請流程 (一)建設單位向住建局質檢部門提出申請; (二)經城區物業管理辦公室簽署退還意見并加蓋章印返還至質監部門方可退還; (三)公告期限內無反映問題的,由物業確認,物管科領導簽字報綜合科復核無異議后蓋章返還至住建局質監部門; (四)對存在反映問題的,由物管科統計整理后,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維修,維修合格經反映業主簽字、物業蓋章確認報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工程質保金什么時候交的相關法律知識了。綜上可知,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有哪些呢,下面中達咨詢招投標老師為你解答以供參考。
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近日,住建部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再次為建筑企業減負。1、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2、預留金額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3、預留保證金可第三方托管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4、逾期未返還,應支付違約金,并在招標、合同文件中明確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5、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通知原文與管理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6]29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直轄市建委、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精神,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制定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16年12月27日(此件主動公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第五條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第六條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第八條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第十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第十一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第十二條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參照本辦法關于發包人與承包人相應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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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一般是多少
法律主觀:
現行辦法質保金不為 工程款 的5%。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 保證金 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法律客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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