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國家正在對 農村宅基地 進行確權登記,很多農民朋友遇到了困擾:別人的宅子都能進行確權登記,但我的為什么就不可以呢?看看吧,你的 宅基地 肯定不符合下面這些規定: 1、爭議未解決的必須先解決再確權 宅基地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所,由于多方面原因,農民的宅基地的歸屬爭議問題不少,多占的、權屬不清的、繼承的等等情況,這部分有爭議的宅基地不能夠進行確權,要等糾紛解決之后才能夠確權。 2、新批宅基地不能確權 目前宅基地的使用原則是一戶一宅,如果農民獲得新批的宅基地,但是舊的宅基地還在使用、沒有歸還的,也不能夠進行確權。小編在這里給大家提醒一下,其實這種很好解決,父母和孩子分戶就可以了。 3、通過買賣取得宅基地不予確權 通過買賣取得宅基地而本身不符合條件的不能確權。宅基地實現流轉之后,宅基地的商業價值也體現出來了,現在有很多農民都轉讓或者購買宅基地,通過購買的宅基地也不能夠進行確權。 4、占用基本農田蓋房或經商不予確權 由于農村宅基地資源緊張,很多農村朋友占用基本農田建住宅或商辦企業,這種情況的土地性質為國有的不在此次宅基地確權范圍內,不予確權。 5、 小產權房 不予確權 集體或個人開發的小產權房,如果是在集體土地上蓋了房子又賣給外來人口,或者在自己土地上蓋了房子而缺少手續,均不在本次宅基地確權范圍內。 6、集體土地用作經商的不予確權 如果村民或者外來人口租用集體土地建房或辦企業、經商的,由于不具備村集體成員資格,也不予確權。 7、宅基地證與現有使用人名字不符 雖然國家不允許宅基地在集體之外流動,但是在集體之內的交易其實早就廣泛存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原土地證書記載的權利人與現用地人不一致的,本次不予確權。 其實這種情況極為普遍,有兩個辦法,一是去變更宅基證,二是要對方留下書面的字據,并進行 公證 ,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8、本村人違法占地不予確權 非本村人口占用本村宅基地自然是不能確權的。如果是本村人違法占地且不符合村鎮規劃建宅基地或辦企業、經商的,同樣不予確權。當然,占了宅基地而不使用(空白宅基地)同樣不能確權。 9、證明資料不全的不予確權 一沒有宅基地證書,二沒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并且村委會沒有開具用地證明或證明用地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確權。如果您沒有,趕緊去村委會開一個證明。 10、繼承手續不完備的不予確權 繼承手續完備,就是說,如果是父母雙方都不在世的,需要有 遺囑 (書面的),最好是經過公證的。如果是父母有一方不在的,也要有死亡一方的遺囑,否則不予確權。這種情況是將宅基地按份額占有。比如母親死亡、父親健在,你只能和父親作為共同繼承人,平分繼承母親那一半的宅基地,最好的結果就是,你父親占有四份之三、你占四份之一。男女平等,女孩子也應該獲得等量的份額。
法律客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并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后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法律分析:1.申報;2.權屬調查;3.審核與公告;4.審批;5.登記注冊;6.頒發土地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分析: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依法批準使用不超過規定面積的宅基地,對宅基地超面積的,按不同的歷史階段處理: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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