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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權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嗎,哪些情形可以終止?(房屋租賃合同能提前解除嗎)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12-27 22:03:59

租房簽約一年可以提前解約嗎

租房合同簽訂一年是否能提前退租,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1、如果是一方違約導致合同提前終止的,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2.、如果是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雙方都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出現法定解除事由,可以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退租押金會返還嗎
1、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
2、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投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于租賃關系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并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后的當天將租房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租客。
4、租房期間有財產損失可以相目應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財物損失后應該退還。
5、在投有明確約定押金性質的情況下,押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一個擔保,租賃期間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從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該損失則合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應予退還。
7、租房押金不退的問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
二、租房合同到期一年后怎么辦
租房合同到期一年后可以與出租人協商續期,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或者重新簽訂續房合同;雙方均表示不續簽合同的,租房合同失效、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應當及時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三、租房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目前一般違約金的數目為半個月或者一個月租金,也或者押金的數目,也有支付租金的20%的說法。如果雙方在租房合同上明確有規定違約繳納多少違約金依照合同里面的規定的金額來進行違約金的賠償。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租房違約金額的,雙方可以互相協商,并按照約定好的違的違約金繳納。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四、租房前要檢查哪些東西?
1、注意核對房主身份
租房者首先應請房東出示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其次請房東出示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加產權證或是使用權證,若產權證正在辦理過程中,那么應當出示與原產權單位簽署的購房合同。
2、注意房屋周圍環境的選擇
選房時應盡可能遠離嘈雜地方,以免影響休息。如果是高層的塔樓,盡量選低不選高,以防加班夜歸時無法使用電梯。還要看房子周邊的服務配套設施是否齊全,包括附近交通是否便利,有無超市、銀行、醫院等場所。
3、承租人應與房主協商好房屋押金的問題
租房者在交納房屋押金時要與業主協商好是押一付一,還是壓一付三等等。因為當租房者合同期滿要求退租時,房主可能會以房屋設施損壞或者其他藉口作為條件來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就應當注明租約期滿后多少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及其設施無毀損的情況下,業主應退還押金。
4、審查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
審查租賃的客體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審查房屋租賃手續是否完備。房屋產權證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條件,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租賃合同也要進行租賃登記方可生效。
5、審查房屋租賃手續是否完備
房屋產權證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條件,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租賃合同也要進行租賃登記方可生效。
6、不能簽口頭協議
租房一定要簽訂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要細。即使你不了解房屋租賃合同常用版的詳細內容是什么,但是你要明確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等由誰支付、并列明租住前的各項數字,以區分責任。房屋維修及費用也最好寫在合同里,以避免以后麻煩。還要查看上次的水電氣以及物管還有光纖電話費等結清沒有。
五、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關于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規定

      一、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約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六條規定,“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為“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因此,法定解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第二種,因對方“違約”,且違約情形比較嚴重的,包括:      1.“拒絕履行(包括以行為表明拒絕履行)主要債務”      2.“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3.“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經要求改正,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恢復原樣”。      (三)任意解除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因此,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租賃期限,且根據法律規定依然不能確認租賃期限時,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該“合理期限”為多久,根據相關判例,司法實務中傾向于認為一般應當是3個月左右。      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需要遵循相關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要有兩種程序:      第一種,“通知對方”解除,具體包括兩種:      (1)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通知對方,如限期不履行債務即自動解除合同,對方在該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自期限屆滿時解除——目前我國法律對于該“限期不履行”的期限并沒有明確規定,根據相關判例,司法實務中傾向于認為一般至少1個月,不宜太短。      第二種,未通知對方,直接“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訴求解除。      三、其他提示      1.要明確約定“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      綜上所述,法定解除、任意解除,均涉及到“通知”問題。而在發生糾紛后,違約一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拒絕溝通,導致難以正常通知到對方。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建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送達地址”,以及其他“送達方式”,如電子郵件、微信、電話、短信等。      只有這樣約定,在雙方履行合同中發生糾紛,確實需要依法解除合同,卻又陷入溝通僵局時,守約一方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向對方的“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依法發送解除函件,自對方收到函件時,即可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或者在相關期限屆滿后產生法律效力),從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守約一方的合法權益。      2.要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在需要通過訴訟、仲裁解除合同時,可能會產生“訴訟費、仲裁費、擔保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維權成本。      為了減輕守約一方的維權成本,可以提前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一方需要承擔上述各項費用,防止部分維權費用由于缺乏約定,無法得到裁判機關的支持。如,在雙方沒有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時,解除合同的糾紛中,法院訴訟一般不支持律師費,而仲裁則可以支持律師費——但仲裁需要雙方明確約定有仲裁條款。      3.合同解除后,還可以訴求多項費用      在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后,如果對方依然繼續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此時可以訴求對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水電費、管理費、空置損失”等。涉及到房屋恢復問題的,還可以訴求對方承擔“恢復原狀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單方能否提前終止合同

有些情況下是可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但有些情況下是不可以提前終止的,如不符合下述的幾種情況的話,房屋租賃合同沒到期是不能提前終止的。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出租人依約或承租人經催告后不改正的,有權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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