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 拆遷補償方式 , 貨幣補償金 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 安置補助費 或 停產停業損失 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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