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
1、承包商遞交索賠意向書。
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生索賠事件,在該事件發生后索賠時效內,承包商必須以正式函件向監理工程師(或業主)送達索賠意向書,并根據合同約定抄送、報送有關單位。
索賠意向書并不需要附有具體的索賠數額及其證據,只需要就具體的索賠事件向工程師和業主表示的索賠愿望和要求,其通常包括一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和情況的簡單描述
(2)索賠依據的合同條款和理由
(3)有關后續資料的提供,包括表明將及時記錄并提供事件發展的動態
(4)對工程成本和工期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此處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國際慣例索賠有效期間是28天,當然這并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約定索賠期間,亦可根據的不同的索賠事項確定不同的索賠期間。
2、承包商繼續施工,同時準備索賠材料。
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商原則上應該繼續施工,并保持從索賠事件發生日至終止日的同期記錄,同時提請監理工程師說明是否需要作其他記錄。
同期記錄的內容有:索賠事件發生時及過程中現場實際狀況,索賠事件對工程的損害程度;索賠事件導致費用增加的項目及所用人員、機械、材料數量、有效票據等。同期記錄應當有現場監理工程人員的簽字。
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商應當進行詳細調查,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全面收集證據。
3、提交索賠文件。
承包商應在發生索賠事件后,在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后28天內,或在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向工程師報送索賠文件,說明索賠數額和索賠依據。
索賠文件是承包商向業主索賠的正式書面材料,也是業主審議承包商索賠請求的主要依據,包括索賠信、索賠報告、附件三部分,其中最主要的為索賠報告。(參見文末工程費用索賠報審表)
4、工程師審核索賠文件。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規定,工程師收到承包商遞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應在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如果在28天內既未給予答復,也未對承包商作進一步要求的話,則視為承包商提出的該項索賠要求已經認可。
一般情況下,工程師接到承包商的索賠報告后,會立即建立該索賠事件的索賠檔案,核查承包商的同期記錄,對索賠文件進行審核,必要時會要求承包商提供進一步的材料及索賠計算依據。
5、工程師作出處理決定。
工程師審核索賠文件后,如認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則會認為索賠成立:
(1)與合同對照,該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者直接工期損失;
(2)該事件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商的責任和風險責任
(3)承包商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
工程師可與承包商就索賠事項進行協商,不論是否協商一致,工程師均有權在權限范圍內作出批準給予補償的款額和順延工期的天數,并將《索賠處理決定》發送承包商,并抄送業主。
6、業主審查索賠處理。
當工程師確定的索賠數額超過其權限范圍時,必須報請業主批準。業主首先根據時間發生原因、責任范圍、決定是否批準工程師的處理意見。索賠報告經業主批準后,工程師即可簽發有關證書。
7、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終索賠處理決定。
若承包商接受了最終的索賠處理決定,這一所索賠事件即告結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施工索賠
建設工程“索賠”管理分析:工程索賠VS工程保險索賠-工保網
工程索賠
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工期順延要求的行為。
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標的在發生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具有保險金請求權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委托代理人等)按照與保險公司簽定的工程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告知保險人出險,并提供相關依據,向保險人申請損失賠償要求的行為。
1、理論分析:工程索賠VS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二者統一于工程項目建設實施之中,但差異于各自索賠關系、風險與機遇不確定性、索賠原因內容等方面的不同之中。
索賠關系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合同是一切經濟活動合作與約束的基礎條件,是處理經濟活動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合約行為以及經濟合作糾紛的行為準則。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二者分別基于不同的合同條件產生不同的索賠關系。
工程索賠,是基于建筑施工合同約定,在建設單位與承包商雙方之間產生的合同索賠關系。索賠對象既可以是建設單位,也可以是承包商。工程保險索賠,則是基于工程保險合同約定,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產生的保險合同索賠關系。投保人既可以是建設單位,也可以是承包商,但保險人只有保險公司。
工程索賠下,建設單位與承包商之間產生雙向的索賠關系;工程保險索賠下,建設單位或承包商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單向的索賠關系。
風險與機遇不確定性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工程保險索賠風險主要源于各類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對項目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約等方面造成的風險不確定性。各類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約風險客觀存在,但相關風險事故卻并不一定會發生,這就為風險承保主體保險公司形成“機遇”:保險公司事先收取保費,但不一定會出現保險索賠。但對于工程索賠而言,風險不僅客觀存在,而且無論是否發生索賠事件,也只存在風險損失的補償,不存在風險收益。
索賠原因與索賠內容
從索賠原因上來看,工程保險索賠產生的原因包括各類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相關主體未履行合同約定導致風險事故損失,其產生主要具有偶然性;工程索賠產生的原因雖然也包括自然災害,但更多的還是由于建設單位或承包商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對另一方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更多的是人為、主觀風險事件。
從索賠內容上來看,工程保險索賠的主要內容是經濟賠償,而工程索賠的主要內容不僅包括經濟賠償,還包括“工期延長”。
2、實務研究:工程索賠VS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兩者不僅在索賠關系、對象、原因、內容等理論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在實務應用管理中也同樣有著明顯區別。
索賠時效
工程索賠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在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提出工程索賠,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后,應于28天內給予答復,否則視為認可索賠。
工程保險索賠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索賠實務管理中,不同建設階段提出工程索賠要求會產生不同的索賠結果。通常來說,項目建設的前半期是解決各類工程索賠的有利時期,一旦拖到項目建設后期,索賠事項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才能解決。
差額處理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各類風險事故可能同時存在“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兩種風險索賠活動。工程索賠,主要是對索賠事件造成的直接費和間接費進行賠付,而工程保險索賠則是主要針對索賠事件的直接損失進行理賠。由此來看,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的費用賠償是存在一定重合和差額的。
實務中,項目造價管理對于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的差額問題,通常按“實際發生的一切合理成本費用”減去“保險理賠的費用金額”,最后的差額進入工程決算費用。也就是說,建設單位會在保險理賠過后,依據實際損失金額與保險理賠金額的差額,對承包商的工程索賠要求進行理賠。
作為工程建設活動中重要的風險保障措施,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對于建設單位、承包商有著重要意義。準確區分二者在理論與實務中不同,有利于加強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管理,提高項目工程的綜合抗風險能力。
(一)施工索賠須注意1、索賠時效。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索賠。2、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否則可能會喪失索賠利益的實現。3、施工索賠實現的關鍵是承包人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4、施工索賠是單方主張權利要求,經對方簽字確認后即成為工程簽證,在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通過訴訟是施工索賠最后的救濟手段。(二)施工索賠證據索賠證據是關系到索賠成敗的關鍵。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資料的情況下,才能將每一項索賠項目分初步設計圖紙、施工圖或設計變更的圖紙、業主的書面指令、洽商記錄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會紀要的記錄、增加費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單位以及實物照片等整理成證據,來證明索賠的成立,以爭取索賠成功。施工索賠證據如下:1、招標文件、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工程預算書、工程量清單、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圖紙、技術規范、設計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開工報告、工程竣工質量驗收報告。2、工程各項有關設計交底記錄、變更圖紙、變更施工指令。3、工程各項經發包人、監理工程師簽字的簽證。4、工程各項會議紀要、協議、往來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復。5、施工計劃及現場實施情況記錄、施工日報及工長日志,備忘錄。6、工程送電、送水,道路開通、封閉的日期記錄。7、工程停水、停電和干攏事件影響的日期及恢復施工的日期。8、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撥付的日期及數額記錄。9、工程有關施工部位的照片及錄象。10、每天的天氣記錄,工程會計核算資料。11、工程材料采購、訂購、運輸、進場、驗收、使用等方面的的憑據。12、國家、省、市有關影響工程造價、工期的文件。(三)施工索賠的解決方式可以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經雙方友好協商、調解解決。承包人還可以委托長濟律師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