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 工程欠款糾紛 的案件,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有證據表明在該期間內,債權人向欠款人主張了權利,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中,雙方通常約定按工程形象進度給付工程款,所以造成許多工程欠款案件,難以確定工程款的具體給付日期。在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工程欠款的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 當事人起訴 之日。”在本案中,雖然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款利息的給付。但由于該工程實際交付使用,所以從交付之日起,以36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工程款利息,直至該工程款給付完畢為止。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第五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 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 工程質量標準 ,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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