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如何征收標準
土地增值稅如何征收標準
土地增值稅如何征收?征收方式是什么?
一、土地增值稅如何征收?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二、增值稅征收的兩種方式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征收,這種模式類似于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為500000×1%=5000元。
第二,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征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
(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2)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三、土地增值稅征收實例
假設張先生于2004年以5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產,2006年12月將以70萬來出售。
1、張先生不能提供購房發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其以核定方式來繳納,則需要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7000(700000×1%)元
2、如果張先生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發票所載金額為50萬,那么可扣除:
原值:500000;加計金額:500000×5%+500000×(1+5%)×5%=51250;稅金:契稅為7500(500000×1。5%)元,轉讓時繳納的營業稅為38500(700000×5。5%)、個人所得稅按核定方式繳納為7000(700000×1%)、印花稅350元。
那么該套房屋的增值額為:700000—500000—51250—7500—38500—7000—350=95400元,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按照30%的稅率計算。那么,土地增值稅為:95400×30%=28620元。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規定,凡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在界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只有轉讓國有土地(指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轉為國有土地時才能轉讓。
(二)只有有償轉讓(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才屬于征稅范圍,房地產的繼承、贈與等無償轉讓行為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此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行為也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三)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構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及附著于該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種植物、養殖物及其他物品。
增值額的計算
增值額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之后的余額。如果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收入減除規定的扣除項目后沒有余額,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增值額的計算公式為: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稅率如下: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
《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是中國政府為了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及促進經濟發展而頒布的一項稅收管理法規,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稅征收、納稅申報等方面。近年來,為了支持房地產市場調控,多地紛紛調整土地增值稅政策。
《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及促進經濟發展而頒布的一項稅收管理法規,自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管理辦法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申報、稅務登記、稅務檢查等方面的規定。其中,征稅主體為土地增值所得人,稅率可根據所在區域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同時也對土地增值稅的減免、退稅以及罰款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近年來,為了支持房地產市場調控,多地紛紛調整土地增值稅政策,如增加土地增值稅稅率、調整土地增值稅的起征點等。此外,隨著國家稅收管理手段的不斷完善,對于土地增值稅的查處也越來越嚴格,企業和個人需要切實履行納稅義務,遵守相關法規。
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計算土地增值稅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一般而言,土地增值稅應當在土地所有權轉移或占用賦予第三人使用時繳納。稅費的計算需要結合土地增值所得、土地增值稅稅率以及土地所有權轉移或占用費用等多個因素共同確定。同時,在計算過程中還需注意遵從國家稅務管理機關所公布的相關政策及具體要求。
土地增值稅作為中國稅收體系中的一項重要稅種,已經成為城市土地資源管理與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和個人需要了解相關稅收管理法規及政策,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避免因稅收問題帶來的不必要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增值稅應當在土地所有權轉移或者占用賦予第三人使用時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增值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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