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怎么計算
1、貨幣補償
補償補助總款=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外遷補助費+其他補助費
2、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可選購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
(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則按10平方米計算;
(2)本項目征收范圍內同一人或夫妻有兩處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合并計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3)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產權調換房屋最小戶型面積,允許購買本項目產權調換房屋最小戶型。
房產面積超出部分可以補差價購買,產權調換房屋購買價格: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簽約期限內按照優惠價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購買,在簽約期限屆滿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購買;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本項目基準價格購買;
(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項目標準房地產價格購買。
公式內容解釋1、被征收房屋價值
被征收房屋價值=[(基準價格×K+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價)×因素修正系數]×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設備、裝修及附屬物價格
K為容積率修正系數。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以本項目公開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標準房地產價格、基準價格
標準房地產價格、基準價格由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時點評估確定。
3、搬遷費
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標準為40元/平方米;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標準為80元/平方米。
4、臨時安置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為基數,一次性發放4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90元/月/平方米。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轉。簽約期限內簽約并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以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居室套型為基數,一次性發放40個月的臨時安置費;簽約期限后簽約并搬遷交房的,臨時安置費逐月核減。標準為:一居室套型3560元/月;二居室套型4730元/月;三居室套型5520元/月。
如臨時安置期限屆滿,產權調換房屋不能交付的,按屆時的房屋租賃市場價格重新核定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繼續發放臨時安置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
5、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3)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本項目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為1800元/平方米。
6、外遷補助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外遷補助費,標準為4000元/平方米。
7、其它補助費
(1)平房補助費:補助標準為400元/平方米(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層及以上等建筑),計算基數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
(2)低保、殘疾補助費:補助標準為20000元/證。
(3)電話移機費:補助標準為235元/部。
(4)空調移機費:補助標準為400元/臺。
(5)有線電視移機費:補助標準為300元/終端。
(6)熱水器移機費:補助標準為300元/臺。
(7)對選擇安置房B區產權調換房屋的,以所選安置房B區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為基數給予補助費,標準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經批準建設的地下室、地面二層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補償,只按照本項目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助費。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3、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拆遷補償標準
一、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1、拆遷補償的標準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吵液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升仿物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大腔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推薦:
房屋漏筋賠償(露筋可要求賠償嗎)
離婚析產私房(離婚后房子可以分戶嗎)
供熱漏水賠償(小區供熱管網漏水誰負責)
離婚終止房貸(離婚后如何解除共同房貸)
房屋進水賠償(房子進水了物業該怎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