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解除要哪些法定條件
(一)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亦可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當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就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違約情況下解除
由于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xié)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xié)商或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于承租人違約。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合法行為
房屋出租人的權利
1.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權利。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出租人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將房屋的占有權、使用權讓渡給承租人,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其貨幣形式就是房屋的租金。按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一種基本權利,是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xiàn)。承租人應按期如數(shù)交納租金,如果出現(xiàn)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況,出租人有權收取滯納金。拖欠租金情況嚴重的,出租人也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當租賃房屋的條件和租金標準發(fā)生變化時,房屋租金的數(shù)額可以隨之進行調整。
2.有監(jiān)督承租人按合同約定使用房屋的權利。由于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權利,并沒有對房屋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用房屋的過程中不能隨意處分租賃的房屋。所以,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當出現(xiàn)承租人任意拆改、搭建、損壞房屋和設備,從而侵犯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時,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復租賃房屋的原狀或賠償由此帶來的損失。
3.有依法收回租賃房屋的權利。出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有權明確租賃期限,當租賃期滿時,出租人不再出租房屋或承租人不能滿足續(xù)租的合理條件的,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所出租的房屋。對于未定租期的出租房屋,按照有關法規(guī),房屋所有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準許。如呆在租賃過程中,承租人出現(xiàn)了終止租貨合同的法律事實,如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等,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并有權對由承租人的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
房屋出租人的義務
1.有保障承租人對房屋合法使用的義務。租賃合同簽訂后,出租人必須依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向承租人提供所租賃的房屋,不得無故拖延提供房屋。出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時,應當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對房屋有占有權和使用權,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合法使用租賃房屋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進行干擾和阻止。
2.有保證承租人租用安全和對出租房屋進行修繕的義務。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和附屬設施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規(guī)定,出租人對出租的房屋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租用安全。在租貨期限內,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中約定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繕。出租人如不及時修繕,致使出租房屋發(fā)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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