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所以施工許可證有效期是三個月,如果因正當原因為能按時開工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法律分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所以施工許可證有效期是三個月,如果因正當原因為能按時開工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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