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的承包方式有總承包、分項承包、分包、轉包、勞務承包等,對應的合同如下:
1、總承包合同: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于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
2、分項承包合同:項目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議。各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
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于給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困難和復雜問題。
3、分包合同:總承包商在與項目法人簽訂某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之后,總承包商將該工程項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
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項目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系。但是,分承包商要間接地承擔總承包商對項目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項目的義務。
4、轉包合同:承包商甲向項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項目之后,又將該工程項目轉包給承包商乙,并與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
轉包合同與分包合同不同,它的特點是由承包商甲與項目法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與承包商乙,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乙之間發生效力。簽訂轉包合同時,承包商乙應向承包商甲給付一定數額的酬金。中國禁止這種轉包行為。
5、勞務合同:又稱雇傭合同。它是項目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甲方)為建設工程項目,與雇傭勞務提供者(乙方)就雇傭勞務者參與施工活動所簽訂的協議。
當事人雙方在商定的各項條件基礎上,以各個被雇傭人員的勞動量為單位,由甲方付給乙方人員相應的報酬。其特點是乙方只取得相應的酬金,而不承擔甲方的風險,也不分享利潤。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程承包
法律分析:1、工程總包的方式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或發包給由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作為施工的總承包單位。2、工程總承包管理方式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或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在該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管理下,發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單位發包。3、平行發包方式發包人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等因素,將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分解,將施工任務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各個施工單位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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