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土地出讓有三種方式,具體為協議、招標、拍賣。
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三條第一款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有三種方式,具體為協議、招標、拍賣。根據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協議;二、招標;三、拍賣。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方式有:掛牌出讓、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土地出讓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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