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行使 優先受償權 應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發包人 未按合同約定 的時間、進度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第三,須在從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個月的除斥期間內行使。 實踐中,發包人不按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情況很多,但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卻是非常困難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對催告期限和除斥期間的規定存在缺陷,在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的設立上對承包人明顯不公。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行使法定優先權有發包人和承包人協議折價、申請法院依法拍賣兩種方式,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設工程合同 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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