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設立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1、土地的所有權不得進行抵押。2、原則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但如果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話則作為例外情況處理。3、本身所有權、使用權不清楚或者存在一定爭議的財產不能進行抵押。4、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也是不能抵押的。
一、不能設立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抵押權最終是要將標的物處分以其價金優先受償,因此原則上可轉讓的財產均可抵押,不可轉讓的財產均不能進行抵押。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里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二、可以抵押的財產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很多時候出現在借貸關系中,最常見的抵押,就是在按揭貸款買房的時候,往往銀行方面會要求以新購買的房屋作為抵押物,提供相應的抵押擔保。而之后,銀行也會按照規定辦理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以此來保證自身權益,減少出現二次抵押的情況,給自身造成影響。除此之外,有些時候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為了避免出現欠債不還的情況,也有可能要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其他擔保。那么這個時候就要注意了,有一些財產是明確規定不得抵押的,若是使用這些財產進行抵押,那么就會導致抵押無效。
不得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不能做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等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進行抵押的財產。: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下列房地產不得設立抵押: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已依法公告在國家建設征用拆遷范圍內的房地產;
3、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4、列為文物保護的古建筑、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6、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允許抵押的除外。
抵押是什么意思?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有動產抵押與不動產抵押兩種,在抵押中,不動產的抵押權行使以及公示必須登記才能生效,動產只需要將動產進行轉移就行,就能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第一、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第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第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能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一、不得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1、不得抵押的財產有: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鬧纖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薯衡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數彎做產為抵押財產。
二、可以抵押的財產都有哪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以下不能抵押的財產有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權 ;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其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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