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鄰居有糾紛誰管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誰管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問題,原則上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1、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2、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3、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其他部門。
二、宅基地糾紛的具體解決辦法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
2、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
3、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
4、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后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后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
6、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對于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到當地政府申請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處理。
三、宅基地糾紛怎么進行訴訟
1、起訴狀,弄清楚對方的基本登記信息,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復印副本;
2、準備證據,你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你有利證據及復印件、及其他可能對你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
3、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農村鄰居院墻占地糾紛怎么辦
農村鄰居院墻占地糾紛解決辦法:
1、和解。即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民事糾紛的主體,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自行決定;
2、調解。可以委托村委會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居中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雙方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3、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4、訴訟,即“打官司”。相對于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宅基地院墻糾紛處理流程: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制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6、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了保障農戶的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和小庭院所使用的土地,共墻是指同一墻壁為相鄰雙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雙方共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宅基地糾紛處理程序一般怎么走
宅基地糾紛處理程序如下: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
農村宅基地確權的作用:
1、國家、省、市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可以有效規范農村住宅建設,防止亂占濫用耕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2、通過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集體土地權利,保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財產權,強化農民群眾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于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更是維護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系,將農民與土地物權密切聯系起來,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為下一步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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