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標準 由 土地補償費 和 安置補助費 兩部分構成,不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各地在具體執行中,要確保 征地補償費用 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同時,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認真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組織用地報批時,以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于6000元的標準提取被征地農民 基本養老保險 繳費補貼資金,并預存入人社部門專門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鄰近的 農村集體土地 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以水田為基準進行測算調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補償平均標準為36014元畝,提高了6755元畝;菜地、果園、茶葉園、人工高產油茶園、棉地、精養魚塘等平均標準不低于24129元畝,提高了4525元畝;林地及其它農用地、 集體建設用地 平均標準不低于12605元畝,提高了2364元畝;未利用地平均標準不低于7203元畝,提高了1351元畝。增幅均為2 3.09%。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關于福建省土地的征收 拆遷補償 標準,早在2016年就頒布了 征地補償 和被 征地 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以后并沒有頒布新的補償標準,因此2018年仍然沿用此辦法。根據補償辦法, 征地補償標準 包括被征用土地補償費、對土地被征用農民的安置補助費、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些賠償項目要結合當地的經理發展水平和土地的利用條件衡量。 征地補償費 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2018年福建征地補償新標準 的內容小編整理好了,2018年,福建對于征地的補償標準并沒有給出新的規定,還是延續了之前的標準,對于土地的征收補償,都是按照土地的面積,土地所處的位置,以及土地上是否有附著物來認定的。
法律客觀:一、福建征地補償新標準何時實施福建征地補償明年起執行新標準,也即是2013年開始執行新標準。二、福建征地補償新標準20131、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年產值最低標準調整為每畝1300元。各市、縣(區)應在最低標準基礎上,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區位、耕地質量等因素,劃分區域范圍,具體修訂各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準。征收土地按所在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耕地為25倍,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為9.5—15倍,非經濟林地為6倍,養殖生產的水面和灘涂為8—11倍,鹽田為7—9倍,未利用地為1.5倍。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區)政府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制定。2、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區域,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最低標準調整為每畝3.25萬元。各市、縣(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和有條件的區域,應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劃分區片,在最低標準基礎上修訂具體區片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據悉,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將于本月底前修訂公布本地區具體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并報省政府備案。在省里確定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各市、縣(區)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區位、耕地質量等因素,劃分區域范圍,具體修訂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準。三、征地補償標準規定的調整時間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征地補償標準規定每兩年調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調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我國《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來,已進行過三次修改?!蛾P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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