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工程是否可以分包?是否違法?
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那么基礎工程是否可以分包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參考!
《建筑法》第2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由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建筑工程主體結構不能分包;但基礎工程與主體結構并不是同一概念,因為建筑工程內容通常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結構工程、屋面工程、內外部的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等。對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專業承包范圍分為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等數十種類型,因此,基礎工程是可以分包的,特別是樁基礎工程是需要專業的公司施工,總承包企業往往并沒有這個資質。
如果承、發包雙方約定基礎工程由承包人自己完成,承包人不應違反合同約定將基礎工程交由其他基礎專業施工單位施工。因工程分包須經發包人同意,故承包人違反約定將基礎工程交由其他基礎專業施工單位施工的行為屬違法分包,所簽訂的分包合同無效。
《建筑法》第2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這是強制性規定,除總承包人自行施工外,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不能分包給其他任何單位,即使自己的子公司也不行。如總承包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則構成違法分包。
【案例】
2009年3月6日,原告星光公司將自己辦公大樓工程法發包給被告黃河建安公司。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中約定:大樓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須由黃河建安公司自行完成。合同簽訂后,黃河建安公司未經星光公司同意,便擅自將地基基礎施工分包給陽明基礎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施工期間,原告知悉后,與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訴要求確認分包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本案中,原告星光公司與被告黃河建安公式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大樓地基基礎須由黃河建安公司自行完成,黃河建安公司未按合同執行構成違約行為。同時,由于黃河建安公司在未經發包人同意即將工程分包他人,屬違法分包行為,依法應當認定分包行為無效。法院遂判決確認被告黃河建安公司與陽明基礎工程公司簽訂的基礎工程分包合同無效。
【答案分析】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星光公司與被告黃河建安公司約定基礎工程由黃河建安公司自行完成,黃河建安公司不應違反合同約定將基礎工程交由其他基礎專業施工單位分包施工,其做法既是違約行為,由因工程分包未經發包人同意而構成違法分包,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關于“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的規定,法院判決確認分包合同無效是正確的。
【法律法規鏈接】
《合同法》第60條
《建筑法》第29條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
樁基工程不能單獨發包。法律規定,樁基工程屬地基與基礎分部的子分部工程,允許由總承包合法分包給具備專業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但不可以由建設方肢解獨立發包。因此樁基工程不能單獨發包。
法律客觀:《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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